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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武7人案・審訊第十二日】


#勇武派 #屠龍小隊 #串謀 #反恐

獨媒報導 | 2024.05.08

  • 黃振強承認瞞隊員索槍欲殺警 辯方質疑:佢哋咪畀你拉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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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案件今(8日)踏入第12日審訊。已認罪、為本案「污點證人」的「屠龍」隊長黃振強接受辯方盤問。黃承認沒有徵詢隊員同意,便自行向吳智鴻表示小隊會配合其用槍及炸彈行動。黃亦承認沒有告知隊員行動細節,包括炸彈及槍手的位置。辯方指行動中的炸彈接近油站,牽涉人命後果不堪設想,「分分鐘(隊員)自己都畀人炸死埋」,而黃的做法對隊員不公,令他們無法判斷是否參與。黃堅稱提供的資訊已足夠。另外,黃承認瞞著隊員,私下向吳智鴻索手槍打算殺警,但得知行動會使用手榴彈後,就因「怕死」而改口不要槍。辯方質疑:「隊員跟住你行動,唔知你用槍,咪畀你拉落水,好似協助你咁?」黃強調最終沒有拿槍。辯方回應:「多謝你對啲隊員咁好。」

辯方指黃沒有徵詢隊員同意 自行向吳智鴻表示會配合行動

黃振強第七日作供,接受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黃早前供稱,隊員於11月17日有共識不會用槍及炸彈,翌日黃與吳智鴻見面,對方告知稍後會有大行動,黃表示會配合吳。辯方質疑,黃深思熟慮後決定刻意不提「屠龍」不用槍或炸彈。黃否認,又指若對方問及會如實告知。辯方又指,黃從沒有徵詢過其他隊員的同意,便自行決定向吳表示會配合其行動。黃表示隊員確實沒有同意配合吳的行動,但他們是知情,並強調:「相信我同隊員嘅共識係一致。」

黃作供提及於12月3日跟吳見面,對方落實12月8日行動。辯方問有否將會面內容告知隊員;黃承認沒有,解釋當時未計劃好行動細節。

黃承認無將炸彈及槍手位置地圖給隊員看

另外,對話紀錄顯示,黃在12月5日收到吳智鴻傳來炸彈及槍手位置的地圖。黃同意當日稍後與隊員開會時,沒有將地圖給予他們看。黃提醒吳該地圖「唔好流出去」,並「希望張圖得你、我、痴線佬(槍手)知」。辯方質疑黃刻意不讓隊員知道。黃表示:「唔係刻意唔畀其他人(包括隊員)知道」,其意思僅著對方不要將地圖散播開去。

黃堅稱沒有將地圖傳送予林銘皓,但辯方引述對話紀錄,顯示黃於12月5日曾將地圖傳送予林,並著林記下位置後,就要將地圖刪除。黃最終同意有將地圖給予第三者,但解釋林是隊內「軍師」。黃同意刻意不傳給隊員,但否認蓄意誤導他們。黃亦同意沒有向隊員講述兩個炸彈的實際位置,他解釋自己在行動前一晚仍然不清楚。

辯方指隊員不知會放炸彈及開槍 無法判斷是否參與

另外,行動前兩日有隊員問到計劃的實際內容。程于寶在群組問:「其實我哋做邊個 plan?」,林銘皓回答:「淨係引班狗嚟,走得」。辯方質疑黃刻意不「搭嘴」,黃不同意。程續稱:「咁其實都係我哋平時做嘅嘢」。黃同意隊員理解行動只是如往常般參與暴動,包括投擲汽油彈及破壞「藍店」。林回應:「不過今次係要特定地方」,又指:「嗰個位我哋引戰,然後引班狗嚟」。黃解釋,當時尚未決定好實際地點。

黃同意沒有在群組告知隊員有槍手會在高處開槍,亦無告知會在英皇集團中心附近放炸彈,而行動有危險性。辯方指出,行動涉及安全和影響無辜第三者,因此黃需要向隊員清晰交代內容,讓他們判斷是否同意參與。黃同意。辯方指,隊員不知道具體行動,無法判斷是否參與,「分分鐘自己都畀人炸死埋?」黃表示:「呢個係佢哋嘅判斷,我唔可以幫佢哋判斷。」辯方質疑,黃沒有給予隊員足夠資訊,對他們並不公平。黃堅稱資訊已經足夠。

辯方質疑無向隊員表示炸彈近油站 黃解釋沒留意

辯方指是次行動「牽涉人命」,因此黃需提醒隊員保護自己及遠離槍擊地方,黃卻沒有做到。黃表示「唔完全正確」,因隊員清晰知道行動涉槍及炸彈,他們可自行選擇是否參與。

辯方問,黃有否留意炸彈位置接近「加德士」油站,「爆起上嚟仲得了?」黃表示沒有留意。辯方追問:「你有冇講清楚呢個危險畀張銘裕聽?」黃承認沒有說:「首先我冇留意到炸彈同油站嘅聯繫,我都唔具備知識知道炸彈嘅實際威力。」辯方指,「你知道油站丟個煙仔都唔掂?」黃未有回答。辯方續問:「油站可以食煙?」黃表示:「冇光顧過油站。」辯方追問:「常識嚟㗎,後果不堪設想?」黃同意。辯方再問:「你冇同隊友講清楚呢個咁危險嘅行動?」黃表示:「當時認為係清晰。」辯方質疑:「你有講油站?」黃強調當時不知道油站與炸彈的連繫。

辯方指,隊員不知道炸彈可能在遊行隊伍經過時引爆。黃解釋:「我哋有豐富嘅示威經驗。引戰嘅話,正常嚟講和理非、唔關事嘅都會退,得返勇武示威者。唔係話等遊行人士過咗先爆。」辯方卻指:「你要解釋清楚畀隊員聽,點樣藏身保護自己、邊度引爆,唔係佢哋點跟你去呢。」

辯方又指,黃一直有機會向張銘裕說清楚行動內容,包括會用槍及炸彈。黃同意是有機會,但否認刻意不提。辯方指:「如果你話晒所有部署、可能嘅結果畀佢知,佢可以選擇唔參加?」黃同意。

辯方指行動前一晚 黃沒有向隊員交代細節

黃早前稱,他在行動前的晚上,在安全屋告知隊員將於翌日行動。黃同意在被捕後的錄影會面中,沒有談及在安全屋的事情,直至2023年中向警方表示想認罪並錄口供時,才首次講述。黃同意辯方指,事隔3年多憑記憶交代事情有機會記錯。辯方指出,實際上黃沒有在安全屋向隊員交代行動細節;黃不同意。

黃承認當晚並非所有隊員在場,而「閃燈隊」隊長 Kristy 亦身處安全屋。辯方指由於「唔齊人」及「有外人」,因此黃根本沒有告知行動細節;黃不同意。黃承認約凌晨12時與林銘皓一同離開安全屋,前往會合吳智鴻。黃表示出發前有告知隊員,但辯方指黃捏造證供,隊員根本不知情;黃不同意。

黃承認想索槍獨自殺警 知道隊員不贊成而隱瞞

對話紀錄顯示,黃於行動前兩日向吳索取手槍,更表示想殺警察:「我諗住趁亂乘機啪兩條,然後永久棄」。黃承認當時打算在行動用槍,而這並非小隊計劃之內。對話間,黃向吳表示:「唔好畀我 teammate 知」。辯方質疑:「你自己私底下攞槍殺兩個警察,但係唔畀隊員知,因為你知道佢哋唔贊成呢個做法?」黃表示:「係。」辯方又指:「你隱瞞咗重要事項,唔對佢哋坦白講清楚?」黃承認。

辯方指:「你掂軍火同槍,但係唔畀隊員知?」黃否認。辯方問:「你明知隊員唔會支持你,所以唔畀佢哋知?」黃解釋:「我哋(屠龍)同意唔用槍,但係我私心諗住攞支手槍殺警。我唔想隊員知,一嚟係私心,同埋無必要畀佢哋知道我做咁危險嘅事。」辯方指出:「隊員跟住你行動,唔知你用槍,佢哋咪畀你拉落水,好似協助你咁?」黃解釋最後決定不用槍。辯方回應:「多謝你對啲隊員咁好。」

黃承認知吳智鴻用手榴彈後「怕死」 決定不索槍

對話期間,吳表示:「總之痴線佬開槍,唔係想打就好走」、「對家一到位,我就撳炸彈」、「會有人啪手榴彈」。黃聞後回應:「咁唔使畀支嘢我,我走先」。辯方質疑:「你知道有手榴彈,覺得分分鐘搞到自己,所以唔射差人,走先?」黃承認。法官張慧玲問,黃是否得知對方會用手榴彈後,隨即表示不要手槍;黃同意。黃承認當刻是首次聽到對方會使用手榴彈。辯方問到為何表示「走先」,黃解釋意指「類似係唔使畀我,走先拜拜」。法官再問:「係講笑定唔係講笑?」黃表示:「我哋當時呢啲年輕人,係嬉笑怒罵、調皮輕鬆嘅感覺」、「唔係嚴肅」。辯方最後問:「你會唔會聽到手榴彈,驚起上嚟唔用槍,話走先,驚畀人炸埋?」黃不同意。

兩人對話談及火箭炮及核彈 黃解釋僅說笑

黃又向吳表示:「手榴彈佢因間緊張得滯跣手,我就(粗口)」。辯方問:「即係你怕死,驚佢炸埋你?」黃同意。吳隨後解釋該「手榴彈」由打邊爐氣罐製成,黃表示以為是軍用款式。兩人又談及「拎支 EMP(火箭炮)直接射去灣仔」、「有冇買核彈?」,黃解釋只是說笑。吳最終問黃:「如果炸完啲狗,你哋會唔會執槍?」,黃表示不會。吳亦問:「眼鏡仔仲要唔要?」,黃表示:「唔要」。

黃承認無叫隊員執嘢「走佬」首次解釋自己離港就「燒唔到其他人」

就「走佬」計劃,辯方指黃沒有於行動前叫隊員收拾行李「走佬」。根據對話紀錄,嚴文謙在行動前兩日在群組問:「8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林銘皓回應:「我諗諗」。黃承認自己在行動前已計劃好前往台灣。法官問:「你有冇喺任何一個群組叫隊員執嘢,話8號之後走?」黃表示沒有。法官追問:「點解唔講?你自己都預咗走?」黃表示需要思考,法官指可順便小休。

黃相隔20分鐘後解釋:「阿 Kan(林銘皓)話呢單大嘢,一定要我一個人走,就算鴻仔(吳智鴻)嗰邊揚咗,只要我唔喺香港,就燒唔到其他人(隊員)。」黃憶述,林表示之後會陸續安排其他隊員到台灣。辯方質疑黃在小休期間捏造有關說法;黃強調:「不停咁諗,終於記返起。」他承認事隔4年首次提及上述事情。

對話顯示,黃在行動前一日向「龍女」劉佩凝表示,眾籌資金只剩下30多萬,「但已經用咗少少喺著草 plan 同買軍火」。辯方問及如何將錢用在「著草」計劃及買軍火;黃承認未使用相關資金,並表示:「解釋唔到。」辯方問黃是否欺騙「龍女」,黃表示:「有可能呢句係呃佢。」他補充:「我懶得解釋點解得返30萬,唔得閒搞呢啲嘢。」

案件明(9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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