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epublic of Agora

【勇武7人案・審訊第十四日】


#勇武派 #屠龍小隊 #串謀 #反恐

獨媒報導 | 2024.05.10

  • 黃振強投訴被捕時遭警毆打威嚇 不記得對方是否誘使「指控其他人就冇事」

image01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今(10日)踏入第14日審訊。已認罪、為「污點證人」的「屠龍」隊長黃振強接受辯方盤問。黃承認在安全屋被捕時遭多名警員用手掌拍臉,以及用警棍向身體揮動。其後黃應警員要求提供電話密碼。辯方引述黃向投訴警察課作出的投訴紀錄,黃指控遭4至5名便衣警毆打,導致下半身瘀傷、嘴巴左邊面頰擦傷。他們亦曾用言語威嚇及誘使黃作招認。辯方問警員是否表示「講晒啲嘢,指控其他人就會冇事」;黃表示不記得。另外,辯方指黃訛稱受傷而推卻試槍行動,質疑他遇上性質嚴重的活動如軍訓及試槍,「你自己唔去,派你啲隊員去,令到自己隻手唔好掂呢啲咁嘅嘢?」黃否認。

黃表示6.21立法會外認識李家田

黃振強第九日作供,接受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盤問。黃表示於2019年6月12日在立法會外參與示威時,首次認識李家田。辯方問,李有否透露自己在浸會大學修讀電影系高級文憑,主修機器及燈光。黃表示僅知道他修讀電影。黃同意,李曾表示對社會事件感興趣,並會到集會現場拍攝紀錄片。黃同意「屠龍」小隊的精華片段由李負責剪輯。

黃:被捕時遭警拍臉及用警棍向身體揮動、及後同意交電話密碼

辯方問及黃於行動前、即12月8日清晨在安全屋被捕的情況。黃表示,超過3名警員破門進入安全屋,包括一名張姓女警。當時黃在自己房間,張銘裕及嚴文謙則在另一房間。黃指警員沒有表明作出拘捕,但多於一名警員在房間對他作出武力行為,包括用手掌拍向其臉部、用警棍向其身體胡亂揮動,歷時約15分鐘。但由於「熄咗燈」故他看不清楚實際的施襲人數。黃同意被拍臉及遭警棍打時感痛楚,並因而叫出聲。黃表示,沒有其他警員阻止施襲的行為。

黃同意被警方武力對待後感覺「好驚」及無助。黃續指,其後警員將他帶出客廳,並提供水及著他冷靜。張姓女警則手持黃的電話,要求他提供密碼,黃最終同意交出。

黃被警員5828戴明德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辯方引述警員的記事冊指,黃當時向警員表示:「阿 Sir,10月20號我係有喺尖沙咀同旺角衝㗎」,黃亦有簽署確認。辯方問到說話是否屬實,黃起初說不記得,後來確認自己有簽署,並表示:「相信我應該有講。」辯方追問簽署時是否感驚慌,黃表示未能判斷。

黃其後被帶返警署,並於下午1時多錄取兩份會面紀錄。警方問及,黃在警誡下的說話有甚麼意思。黃解釋,他於10月20日約3時,在尖沙咀十字路口參與堵路及傳遞物資。其後警方發射催淚彈,不少示威者回擲,但由於水炮車到場,因此示威者撤退至旺角。辯方問,警員有否叫黃「跟住佢版本講」,黃表示不記得。

黃:投訴遭4至5名便衣警毆打、導致下半身瘀傷

黃於被捕後翌日、即12月9日被帶上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指根據紀錄,黃在提堂後曾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相關文件由當時代表他的潘大律師撰寫。

文件顯示,被投訴人士的身份包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5828戴明德,以及3名身份不詳的男子。黃指控被捕期間,遭4至5名不知名便衣警察毆打,導致其下半身瘀傷、嘴巴左邊面頰擦傷。他又指,同一班警察包括戴,曾用言語威嚇及誘使黃作出招認。黃其後送院接受治療,傷勢報告及照片顯示他臀部疼痛、瘀傷及浮腫,左臉有擦傷。

辯方質疑警員表示「講晒啲嘢,指控其他人就會冇事」

辯方問及警員使用甚麼言語作出威嚇及誘使,是否表示「講晒啲嘢,指控其他人就會冇事」;黃表示不記得。辯方追問,黃進行第二份錄影會面時,是否同樣在被誘使的情況下作出;黃否認,但同意或有部分內容並非真確。辯方另問,黃是否因被警察恐嚇,因此說出一個「敷衍」他們的版本。黃表示不記得,但同意或有可能。

黃稱為取吳智鴻資金而投其所好 但否認「氹佢」及欺騙

黃於錄影會面提及,當時吳「一直想安排我做佢槍手,幫佢射啲警察」,但黃只是敷衍吳並投其所好,聲稱要拿槍殺警,因吳實際上一直對「屠龍」作出資金援助,情況為「佢援助我哋 team 食飯買裝備,我會 keep 住問佢攞資金」。辯方質疑:「你冇意思參與計劃?」黃同意。

黃亦在錄影會面表示:「佢一直講槍械,我表面話好正,心裏面都係講吓笑,想拎吓啲資助金。我冇諗過好似真係嚟真,我唔想掂呢啲嘢,因為軍火商有槍驚佢牽連到我」、「我有啲愕然同擔驚受怕」。辯方質疑,黃一直欺騙吳;黃不同意。辯方質疑,黃一直想「氹」吳以獲取更多資助;黃不同意。

黃表示自大覺得有實力 故毋須參與台灣軍訓

黃早前供稱,李家田不聽其勸阻並自行入理大。辯方問:「你當時會唔會覺得佢唔聽你支笛?」黃表示不會。黃曾提及,吳智鴻於9月舉辦台灣軍訓,但黃本人及李家田等並無參與。辯方問:「點解你唔去?」黃表示:「我當時比較自大,自我感覺良好,覺得我嘅實力唔需要接受軍訓。」辯方指,對話顯示黃於11月17日被困理大,因此無法參與當晚在大鴻輝舉行的飯局會議。黃不同意,堅稱他有出席飯局。但他同意在早前的錄影會面中沒有提及。

辯方質疑黃避免參與性質嚴重活動 反而派隊員去

黃早前指,吳建議「屠龍」派兩名成員去試槍及炸彈,黃打算自己及李參與。辯方問:「點解揀佢(李家田)?」黃思考後表示「直覺囉,當下嘅直覺」。黃表示,由於自己在中大暴動被海綿彈及橡膠彈打中而受傷,需要到診所處理傷口,並不能參與試槍,因此改為叫張銘裕代替。黃在庭上指,沒有相關醫療紀錄。辯方質疑:「你話你受傷係咪講大話?」黃否認。辯方指出,黃在錄影會面提及「因為我唔想試,呃佢話身體受傷不適,話唔去」,而這個版本才是真確。黃不同意。辯方質疑,遇上性質嚴重的活動如軍訓及試槍,「你自己唔去,派你啲隊員去,令到自己隻手唔好掂呢啲咁嘅嘢?」黃不同意。

辯方指,前往試槍及炸彈的人士成立了名為「行山討論區」的群組,但李家田卻不在群組內。群組成員曾提醒各人在測試期間,不要打開電話的 GPS 定位及連接 Wi-Fi。黃同意沒有將消息告知李家田,但強調著兩人自行溝通。辯方質疑,黃沒有將吳的聯絡方式交予他,兩人根本沒有互相聯絡;黃不同意。

黃曾表示,試槍期間吳智鴻把一支手槍給予李家田,黃不記得事前有否指示李家田取槍,但著他到手後小心保管。黃同意吳為人小心謹慎。辯方問,對於吳願意把槍交給不認識的李家,黃會否感奇怪;黃表示不會。黃同意最終沒有收過李家田的槍,因李已經應黃的指示把槍歸還吳。辯方質疑,黃捏造這方面的證供;黃不同意。辯方最後指出,李沒有參與黃跟吳合作的計劃;黃不同意。

另外,黃同意曾轉賬1,500元予李家田買衣服,另一次則轉賬500元。辯方問,黃是否知道李的經濟環境「麻麻地」;黃表示:「相信每個人都係。」

案件下周一(13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Made with by Ago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