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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武7人案・審訊第十六日】


#勇武派 #屠龍小隊 #串謀 #反恐

獨媒報導 | 2024.05.14

  • 黃振強稱認罪協議條件包括「完全同意案情」因此「錯嘅事實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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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14日)踏入第16日審訊。已認罪、為「污點證人」的「屠龍」隊長黃振強接受辯方盤問。辯方引述黃的代表大律師就認罪商討去信律政司的文件。內容提及黃願意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罪;換取「串謀謀殺」等4罪不起訴。黃今表示:「我當時願意承認所有控罪。」律政司回信指,認罪協議的條件包括必須完全同意控方撰寫的案情,最終黃接受。辯方指部分案情與「真相」、即黃庭上證供有出入,例如案情提及9月的台灣軍訓是為12.8大行動作準備;但黃在庭上卻指軍訓與大行動無關。黃同意案情所述有錯。辯方欲指出黃承認案情是因知道屬協議一部分,法官協助問:「錯嘅事實都認,係咪因為理解案情講咩都要認?」黃同意。

黃振強自2018年賭錢 辯方質疑為紓社運壓力說法「站不住腳」

黃振強第十一日作供,接受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盤問。黃承認2018年之前已有賭波習慣,同年開設馬會戶口。辯方指根據法證會計師報告,顯示黃於2018年起頻密賭波,「差唔多日日賭,有時隔兩三日?」,每次金額數百至數千;黃同意。黃早前稱,因參與社會運動承認很大壓力,因此需要透過賭錢紓壓。辯方質疑其說法「站不住腳」,因2018年尚未有社會運動;黃不同意。

image02 ▲ 大律師 馬維騉

辯方問,為何黃聲稱有壓力而賭錢。黃強調他沒有說「因為壓力而賭錢」,僅稱「賭錢係紓壓方式之一」。辯方質疑:「冇壓力就唔使紓壓?」黃同意。辯方追問,賭錢期間每次投注一百幾十,「紓唔紓到壓?」黃表示:「相信2019年社會運動之前嘅壓力,一定冇社會運動嗰陣咁大。」

黃拒回答是否獲朋友「江湖救急」借錢 後稱對方「無條件饋贈」

辯方指,根據紀錄黃自2018年起已經有經濟壓力,大部分時間戶口結餘數十元,並需要向3間財務公司借錢,朋友亦有借錢予他「江湖救急」;黃承認。紀錄顯示,黃曾轉賬予他人,亦獲他人轉賬。辯方逐一問及該些人的身份,黃一度表示不想解釋。辯方強調:「呢件案唔喺嚟揭你私隱」,但自己有責任問清楚。

其後辯方再問黃,是否有人「江湖救急」借錢予他;黃表示:「我唔作答,因為唔關單案事。」他又指不記得是否有問朋友借錢。辯方其後引述紀錄指,有人向他轉賬並附註訊息「慳啲使啦,死仔包」,辯方問:「係咪江湖救急,問人借錢?」黃表示:「我拒絕作答,唔關單案事。」法官張慧玲表示他需要回答。黃強調對方「無條件饋贈畀我金錢,我唔想解釋咁多,牽涉唔係呢單案嘅人」。

辯方指出,黃之後將錢轉賬予該人,因此可以排除對方是「無條件饋贈」。黃不同意,重申屬私人的資金往來,並不涉及本案。但黃承認在經濟有困難、戶口結餘不足100元時,獲他人在金錢上支援。其後辯方一度表示:「好奇問⋯⋯」,黃聞後即回應:「如果出於好奇八卦,我唔會回答任何問題。」辯方遂問黃向財務公司還款是最低款項還是定額還款,黃表示屬後者。

黃承認收過百萬捐助 其後頻繁賭波

黃供稱,於2019年7月開始依賴「家長」及「金主」的捐助,部分人給予現金。黃會存放數萬元在家中或隨身攜帶。至8月底「屠龍」成立後,黃收到超過100萬現金捐助,當中六成用作購買示威裝備或材料。黃承認在「搵到錢」後,其投注次數變得頻繁,金額亦大增,每次投注2千至3千元。黃亦承認向財務公司借錢後,把部分錢轉到馬會戶口賭波。

黃承認9月至12月期間,使用「家長」或「金主」給予的捐款進行賭博。黃亦同意辯方指,在9月起「屠龍」因二陂坊事件聲名大噪,捐款亦隨之增加,「除咗名之外,利都有?」黃承認自9月起「賭得大咗」,紀錄顯示他於9月1日,單日有21項投注,金額約3萬元。在9月期間,黃共投注104項,總數16.7萬。另外,黃同意辯方指,他在馬會「輸多過贏」。

劉佩凝轉賬後 黃認一個月花27萬賭錢、輸近4萬

紀錄顯示,自「育龍」11月初成立後,劉佩凝共轉賬約25萬予黃。黃同意,11月共投注20項,總數27萬;其中4次獲派彩,共約23.4萬;但輸了3.7萬。劉於11月8至11日向黃的銀行戶口轉賬15萬。黃承認在11月9日轉賬其中2萬到馬會戶口,單次投注2萬。數天後,黃再將其中16.5萬轉賬至馬會戶口,並花費5萬元投注,最後獲得派彩。翌日黃與隊友到日本餐廳吃放題,他負責「埋單」。黃承認隊友不知道他賭波及贏波,他們以為資金來自「家長」或「金主」。黃亦同意劉不知道他賭波,亦無法得知其戶口的財政狀況。辯方指,若非有劉的轉賬,他無法還債;黃表示手頭上有現金也可還款。

image03 ▲ 女被告 劉佩凝

黃同意社運期間賭錢輸近13萬

黃一度問及,紀錄是否顯示他在社會運動期間賭錢輸了12.8萬。辯方指9月至12月期間,黃輸掉約10萬。辯方追問:「即係你想話畀陪審團知,唔係輸咗好多啫?」黃略為激動表示:「吓!我冇咁嘅意思喎,點解你咁樣曲解我嘅?我只係想知道輸咗幾多,我冇其他意思。」辯方回應:「如果你覺得我曲解你,唔好意思。」黃承認於8月向林銘皓、梁政希及嚴文謙分別轉賬3千至2.6萬元不等。

辯方質疑黃知道「警察唔高興」或再使用武力

黃早前指,於12月8日清晨遭警方拘捕,期間被他武力對待,最後黃提供電話密碼。辯方又指,黃可選擇在錄影會面保持緘默,但他卻選擇說話,原因是他覺得若不再合作,必然會再受武力對待;黃不同意。辯方追問:「如果警察唔高興,好大可能會再使用武力?」黃表示離開單位後沒有再受武力對待,因此無再多想。

另外,黃於被起訴的3年後才改為認罪。辯方質疑他有足夠時間考慮答辯意向,黃解釋認為原本的律師團隊不上心。辯方讀出紀錄,透露當時的代表大律師包括關文渭。黃又指,疫情關係他很遲才收齊法律文件,當中包括2萬張對話截圖,並指還柙期間每天只有3小時閱讀文件。

黃表示有責任說事實協助法庭 否認想做控方證人

辯方又問,黃在還柙期間主動表示要見警察,目的是:「想良心過得好啲、抒發出嚟?做控方證人協助警方?想認罪商討減刑?」黃表示當時已還柙3年多,認為有責任說出事實協助法庭。辯方再問:「換句話講,當時打算以證人身份講事件經過,或者講自己做過嘅嘢?」黃不同意,因當時未知道會做證人。

黃提出認一罪換取其他不起訴 今表示:願意承認所有罪

辯方引述黃的代表大律師就答辯商討,去信律政司的文件。內容提及黃願意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並要求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上述的交替控罪、「串謀謀殺」罪、「管有爆炸品」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辯方問,黃是否願意承認首罪;黃表示:「我當時願意承認所有控罪。」辯方再問:「你提出要求,希望律政司應承?」黃表示由律師團隊負責,自己不具備這方面知識。法官張慧玲問:「如果律政司話唔告晒,你唔會認晒?」黃同意。

黃同意控方提出條件包括需完全同意案情

根據紀錄,律政司回信指,若黃願意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3罪則可獲不起訴。但律政司提到,黃必須完全同意控方撰寫的案情撮要;黃同意。辯方問,當時控方是否還未撰寫關於籌集財產罪的案情;黃表示不記得。辯方指其後黃的律師團隊去信表示願意接受上述兩個條件;黃同意。

黃同意認罪要承認案情 因此「錯嘅事實都認」

黃同意在8月24日錄取口供,4日後上庭時認罪並同意控方讀出的案情。辯方指部分案情與「真相」、即黃庭上證供不同,並問黃是否察覺。辯方舉例指,案情提及9月的台灣軍訓是為12.8大行動作準備;但黃在庭上卻指軍訓與大行動無關;黃同意,並指案情所述有錯。辯方欲指出黃承認案情是因知道屬協議一部分,法官協助問:「錯嘅事實都認,係咪因為理解案情講咩都要認?」黃同意。辯方追問:「你知道唔關事都照認,係咪你理解認罪要認晒案情?」黃同意。

另外,案情提及黃與劉共同擁有並管理「育龍」頻道及「楓葉」帳戶。辯方質疑黃在案情中沒有交代真相,即林銘皓亦有份參與。黃表示案情並非由他撰寫。

黃承認目的想親手殺警 認為全部控罪「我都有罪」

黃早前稱隊員不計較其他人殺警,只是不願親自落手;他又指自己向吳智鴻索取手槍,希望「啪兩件」。黃同意辯方指,自己目的想親手殺警。辯方問:「喺串謀謀殺罪呢條罪,你係有罪?」黃回答:「以我理解,全部我都有罪。」

案件周四(16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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