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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審訊判詞】


#墨落無悔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案 #港區國安法

獨媒報導 | 2024.05.31

  • 官指無差別否決財案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屬違《基本法》及濫權
  • 官:戴耀廷終極目標推翻現行制度 游說參與者 運用否決權成絕大部分人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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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47名組織及參與初選的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名不認罪被告中,劉偉聰、李予信2人罪名不成立,其餘14人則罪名成立。本案指控被告串謀以「非法手段」,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辯方提出多項法律爭議,包括控罪中的「非法手段」應僅限於武力相關及刑事罪行,又認為被告否決預算案不構成濫權。

法官於長達337頁的判詞一一反駁,指《國安法》目的是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安罪行,而立法會運作可被武力以外的手段癱瘓,例如網絡攻擊立會系統、生化或放射性物質攻擊議員,批評辯方狹窄詮釋會造成法律漏洞,是「荒謬、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法官亦認為,「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罪行,亦可涵蓋「違憲」行為。

法官續指,立法會議員集體肩負憲制責任,需據預算案利弊作審核和通過,雖然立法會不應「自動及機械式地」通過政府議案,但大多數議員蓄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明顯是違反《基本法》下的議員職權;而議員藉此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亦違反擁護《基本法》的規定,構成濫權。法官又指,控方指控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造成的「憲制危機」,令政府不能推出新政策等,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足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

此外,辯方曾爭議被告案發時相信「35+」不可能,惟法庭認為只屬「事實上不可能」,而非「法律上不可能」,該罪行客觀上不可能成功,不構成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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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以「非法手段」犯案

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陳仲衡、李運騰頒下的337判詞,主要處理法律爭議、整體案情、及各被告案情,本文處理法律爭議一部分。

控方於本案指稱各被告達成協議參與一項謀劃,即串謀取得立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控方指控,被告違反《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當中第3項「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官拒納「非法手段」僅限武力 稱非武力可癱立會、詮釋致法律漏洞

就「非法手段」的定義,辯方爭議,根據「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控罪中的「非法手段」,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惟法庭不接納。法庭指,《國安法》首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說明」,鼓吹港獨自決、侮辱國旗國徽、煽動公衆仇恨、及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受到破壞,《國安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制定;而全國人大5月28日通過制定《國安法》的「決定」,也指出要防範、制止及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嚴重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法庭認為,5.22說明和5.28決定提及「任何」活動,非單指武力相關的活動,因此辯方將「非法手段」狹義詮釋為限制於武力相關,是「荒謬、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法庭指,不難預計,立法會運作可被「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不同方式、形式或方法癱瘓,例如針對資訊科技、通訊和能源系統的網絡攻擊,能令立法會完全停止運作;立法會議員和職員,也可受到生化或放射性物質的攻擊。

法庭又指,若就「非法手段」採用狹義詮釋,則以非暴力手段如放火、放毒氣及散播病原體等攻擊政府設施,即使與武力手段造成同等後果,甚至更為嚴重,在《國安法》下也不會被懲治。辯方曾稱可以恐怖活動罪處理,惟法庭指兩者目的非常不同,除非將「非法手段」的意思擴至「極限」(breaking point),否則辯方詮釋會造成法律漏洞(lacuna)及荒謬,會過份地限制《國安法》的範圍,亦因此減低其用作維護國安的有效性,有違立法目的。

image03 ▲ 立法會(資料圖片)

官拒納「非法手段」僅限刑事罪行 稱可涵蓋違憲行為

辯方亦爭議,「非法手段」應限於刑事罪行,否則會令《國安法》22條範圍過於廣泛和有欠肯定。法庭同樣不接納,認為此詮釋同樣有違《國安法》立法目的。法庭指,立法會運作能被不屬刑事罪行的手段癱瘓,亦「不能想像任何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可被視為可接受和可容忍」。

法庭又指,如條文僅限於指刑事罪行,全國人大立法時可列明「刑事手段(criminal means)」,惟最終使用較一般(generic)的字眼,明顯與辯方陳詞相反,指辯方解讀不僅令第22條過份複雜、甚至多餘,亦是要求控方在罪行中證明罪行(prove a crime with a crime),嚴重減低第22條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罪行的有效性。

法庭續指,《國安法》中出現了5次「非法」字眼,認為「非法」一詞足夠廣闊,可涵蓋違反憲法(unconstitutional)、違反法律的行為,或其他不跟隨正當程序(not following the proper procedure)而屬一般意義上「非法」的行為;但若採用辯方解讀,則會導致「非法」在《國安法》條文內有不同意思,令條文內部不一致。考慮到《國安法》目的是建立健全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及防範顛覆國家政權,因此「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及刑事罪行。

至於民事過失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法庭認為無需就此事表達肯定意見,指在本案中,法庭只須指出違反《基本法》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

image04 ▲ 初選案第一被告戴耀廷(資料圖片)

官:毋須證被告知手段屬「非法」

至於辯方爭議,被告或真誠誤信戴耀廷提倡的手段屬合法,控方須證明被告知悉行為屬非法。法庭也不接納,認為條文中的「非法」只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而非犯罪意圖(mens rea),就如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罪行,亦無須證明被告案發時知道其行為是非法,否則被告可基於對法律的無知提出辯解。法庭認為,控方無須證明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但須證明被告作出行為時具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官:嚴重干擾破壞政權機關履行職能 足構成「顛覆國家政權」

針對控罪提及「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辯方爭議,「顛覆國家政權」沒有清晰定義。法庭認為應按立法目的詮釋,將《辭海》中「政權」的定義,以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和《基本法》中就「國家」和「權、權力」的定義,應用在《國安法》,認為「國家政權」意指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及政府不同組織例如政府部門所履行的職能。

至於「顛覆」,法庭援引《辭海》及《牛津英語辭典》,當中「顛覆」指「顛倒,倒翻,傾敗」、「干擾(disturb)或推翻(overthrow)」、「弱化或破壞(weakening or destruction)」國家或政府等。法庭又引5.22說明,提到各樣針對政府的敵對行為,令香港國安風險「日益突顯」。

法庭認為,考慮到「顛覆」的通常及字面涵義、導致《國安法》制定的社會背景,以及法庭對「國家政權」的理解,認為《國安法》第22條所指「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而意圖作出相關行為的人,亦必然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形容《國安法》第22條是一條「自我定義(self-defining)」的條文,意味意圖干犯條文下行為的人,便會構成顛覆。

image05 ▲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遊行。(資料圖片)

官:無差別否決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明顯違《基本法》、構成濫權

法庭就「非法手段」及「顛覆國家政權」的定義作出了其詮釋,那到底被告本案被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濫用《基本法》第73條下的議員職權,是否構成「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

根據《基本法》第73條,立法會職權為「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法庭指根據《基本法》第48條、62條及73條,是由政府編制財政預算案,立法會審核,再由行政長官簽署後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法庭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

法庭續指,雖然立法會不被期望亦不應「自動及機械式地」通過政府提出的議案,但大多數議員蓄意拒絕按預算案的內容與利弊作審核,明顯是違反《基本法》第73條及《國安法》第3條;而如大多數議員計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迫使政府答應他們的政治議程,那便會構成濫權。

就辯方爭議被告擁有議會特權,法庭不認為適用於本案,指控方是指控被告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前已達成協議,他們並未享有任何特權;而被告行為違反《基本法》,議會特權明顯不會涵蓋這些公開表明意圖違反憲制責任的立法會議員。法庭又強調,無論如何,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又指《國安法》第3條賦予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有見及此,法庭看不出審訊一宗如本案,即涉及顛覆國家政權指控的案件時,為何不能審視背後的動機或意圖」。

官:2021年《釋義》修訂助本案詮釋何謂「濫權」

法庭又指,《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區。雖然政府在2021年5月才於《釋義及通則條例》新增第3AA條,列明「不屬」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行為,包括「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意圖要脅或推翻政府等,但法庭認為修例並非新增法例,只是令現行條文更加清晰、鞏固和更清楚解釋以往原則,法庭認為該條文對於本案詮釋什麼構成「濫權」提供了支持。

法庭續指,因此無差別否決政府提出的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一直(all along)都違反《基本法》第73條和104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

image06 ▲ 2020年7月15日,抗爭派記者會。(資料圖片)

官:無差別否決必嚴重破壞政權機關履行職能

就被告被控的串謀罪,法官指,控方須證明被告同意與至少一名共謀者,串謀作出一連串行為,並干犯《國安法》第22條的罪行;而本案所指的行為,就是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取得立會過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特首若拒絕就須解散立法會,並須按《基本法》的機制辭職。

而法庭認為,被告懷涉案犯罪意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造成控方指控的「憲制危機」,以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是必然導致「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法官續解釋,就辯方根據《基本法》第50至52條,爭議立法會否決預算案後,特首仍可申請臨時撥款、政府亦可再提出另一個預算案;法官認為若被告協議不按預算案優劣否決,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則不可能批准臨時撥款申請,亦會不顧議案優劣否決第二份預算案。至於特首在立法會被解散時,可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法官指這代表政府不能推出任何新政策或為改善人民生活增加開支,會嚴重破壞或阻撓特區政權機關履行職能。

官:35+不可能非辯護理由

法庭續指,辯方曾爭議被告案發時相信「35+」不可能,因政府或DQ民主派,或未能在功能組別取得足夠議席,惟法庭認為,此議題只是「事實上不可能」(factual impossibility),而非「法律上不可能」(legal impossibility),考慮到控罪的所有元素,該罪行客觀上不可能成功,不會構成辯護理由,該串謀仍可被納入罪行。不過法庭補充,控方除了須證明被告有意無差別否決,亦要證明他們有意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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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47名組織及參與初選的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名不認罪被告中,劉偉聰、李予信2人罪名不成立,其餘14人則罪名成立。就本案事實爭議,法官裁定,戴耀廷是「35+計劃」大腦及主要推手,首先提出立會過半的構想,並提倡運用否決權作手段,迫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若不回應就須辭職;惟法官指,五大訴求實際上不可能,戴終極目標是推翻現行政治制度。

法官指,公民黨最初未有決定,但其後改變立場,於3月召記招表明否決所有政府議案,涉案串謀協議最早於2020年3月已存在;其後戴繼續游說協調會議參與者跟隨其理念和目標,並向所有人發協議文件,聲明運用否決權。法官指,所有協調會議參與者均清楚知道計劃目標,而曾對否決權有保留的社民連、民主黨其後也改變立場,在初選提名期結束前,運用否決權已成絕大部分參選人達成的共識。至戴耀廷稱毋須簽協議後,鄒家成等人發起的「墨落無悔」聲明,進一步證明各區已就運用否決權達成協議,並加強參選人基本決心,以宣揚戴的目標。

image08 ▲ 2020年3月25日,公民黨召開記者會。(資料圖片)

被指以「非法手段」犯案

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陳仲衡、李運騰頒下的337頁判詞,主要處理法律爭議、整體案情、及各被告案情,本文處理整體案情一部分。

控方於本案指稱各被告達成協議參與一項謀劃,即串謀取得立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違反《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

判詞指,就本案的事實裁定,關乎案發時是否有控方指稱的串謀協議存在;以及如有,被告對謀劃是否知情、是否謀劃一分子,及有否意圖顛覆國家政權,並以該意圖參與謀劃。

官:戴耀廷首先構想爭立會過半

就串謀的起始,法官指無爭議在立法會贏取過半數議席的構想,是源於戴耀廷。他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立會奪半、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一文,其想法引起泛民主派的注意;而2019年區選大勝後,民主派開始探討2020年立會選舉取得過半數議席的方法。

判詞指,2020年1月數名民主派人物的飯局,探討設立協調機制以免浪費選票,戴較堅持舉行初選,構想出「35+計劃」,戴會上亦提及否決預算案和製造「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戴耀廷與區諾軒其後一同籌備計劃,會見不同政黨和人士,判詞形容計劃有兩名組織者,戴作為大腦,區負責協調聯絡。

image09 ▲ 戴耀廷、區諾軒(資料圖片)

官:協議最早於2020年3月存在

判詞指,二人先與公民黨會面,該黨當時尚有猶豫,但於3月25日的記者會完全改變取態,時任黨魁楊岳橋稱若特首不回應五大訴求,「以後每一個法案、財政撥款申請、財委會撥款申請,我哋都會否決,呢個亦都係一個莊嚴嘅承諾」,又指望達成35+,一同否決預算案。法官認為毫無疑問,至少楊岳橋、或譚文豪、郭家麒當天已成為協議一分子,涉案協議最早於2020年3月已存在,否則就是同年6月9日的初選記者會開始。

官:「35+計劃」終極目標推翻現行政治制度

法官續指,戴發表多篇文章宣傳「35+計劃」、及行使否決權作為手段迫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包括〈立會過半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及〈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2020年3及4月時,「35+計劃」的終極目標和用意已非常清晰,戴亦已向公眾表明,就是要利用涉案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原則,所建立的現行政治制度及體制。

官:爭立會過半只是手段非目標

法官續指,控方證人區諾軒強調辦初選初心只是爭取立會過半,而「攬炒」則是否決預算案致政府停擺,惟法官不接納,認為基於戴耀廷清楚表明的終極目標,區會知道「35+計劃」就是第一步(starting point),會引起連鎖反應。法官又指,爭取立會過半「只是手段,不是目標」,而區一直知道戴「35+計劃」的目標,不單是取得立會過半。

官:運用否決權成絕大部分人共識

就涉案協議是否存在,控方於本案依賴協調會議及不同文件舉證。法官指,戴出席了所有協調會議,「的確是『35+計劃』的大腦和主要推手」,並信納戴耀廷曾向所有協調會議參與者發放有關「35+計劃」文件,當中列明只有認同五大訴求的人能參與。

法官又指,無爭議各區協調會議後,共有4個項目達成共識,包括辦初選、辦選舉論壇、目標議席數目及替補機制;而它們全屬正式選舉前的實際流程安排、「非政治性」,與如何達成「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無甚關係,純粹是盡量增加民主派立會議員數目的機制、與上述「手段」相關。雖然當中不包括「運用否決權」,但法官認為協調過程絕非止於協調會議;又肯定「目標」應是戴耀廷和參與者關心的更重要議題。

法官續指,戴耀廷當然知道不是所有人認同否決預算案,但他繼續努力推廣對他至為重要的理念,毫無疑問,在所有協調會議結束直至提名期完結前,除少數仍有保留及無參與初選的人士外,「運用否決權」已成為絕大部分(vast majority)參選人達成的共識。雖然部分政黨如社民連和民主黨曾表達保留或反對,但他們不知何故(somehow)決定改變立場,戴耀廷亦繼續游說參與者跟隨他的理念和目標。根據所有 WhatsApp 訊息,沒有被告曾明確反對運用否決權。

官:信戴曾向所有人發協議、聲明運用否決權

就協調機制文件,雖然除施德來外的作供被告均稱無收過,但法官指,考慮到戴耀廷曾索取所有協調會議參與者的電話號碼,無理由該文件不會被派發,信納戴在每次會議後均準備摘要並向所有參與者發放。法官又指,在所有由戴製備的協調機制文件中,均清楚說明初選的作用及目的,參與者聲明一旦當選,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預算案。

官:「墨落無悔」顯示已達協議否決、加強參選人決心

法官續指,6月9日初選記者會前,戴耀廷曾向所有組織者發訊息,指經過3個月的協調,泛民主派終於達成協議;而戴在當天記者會宣布不要求參選人簽署協議,因不想製造更多人被DQ的風險。法官認為,若協調會議只就上述4項達成共識,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足以成為DQ的風險。

image10 ▲ 2020年6月9日,立會35+初選記者會。(資料圖片)

法官續指,當戴聲明不要求簽署協議時,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決定製作「非官方」協議,肯定組織者的決定令較進取的參與人,即使不至於不滿和憤怒,也難免失望。誠如鄒家成所稱,其財政資源緊絀,沒有主流政黨支援,對他來說,抗爭意志及初選敗選者承諾不參選正式選舉,至為重要,法庭肯定上述3人發起「墨落無悔」聲明起源於此。

法官又指,聲明內容與各區最終協議相似,無疑是對戴稱毋須簽聲明的回應;而3人曾受訪稱對戴決定失望,若協調會議無就運用否決權達成共識,懷疑3人不會有如此大反應。法官又指,其他被告其後簽署聲明,更進一步支持所有選區已就運用否決權達成協議,而「墨落無悔」與協調協議互相補足,前者是附加機制(additional mechanism),進一步加強參選人宣揚戴耀廷目標的基本決心。

image11 ▲ 張可森、鄒家成、梁晃維(資料圖片)

官:所有參與者均清楚知道計劃目標

就所有參選被告均提交的提名表格,法官指,戴耀廷非常小心,提名表格僅列出「我確認支持和認同由戴耀廷及區諾軒主導之協調會議共識,包括『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及其目標」。區諾軒曾稱如有人問及「目標」是什麼,會答是共同綱領,但無人問及,法官認為,所有協調會議參與者均清楚知道(knew perfectly well)計劃目標是什麼。按金收據同樣列明,如違反共識將不發還按金,法官指,可見組織者強調除非該人同意他們的意圖和理念,否則不應前來。

法官續指,透過參與協調會議、聽戴耀廷說話、收到協調文件、簽署「墨落無悔」和提名表格,所有參與者均知道運用否決權及其目標,所有參與者均成為謀劃的一分子。

官:戴《國安法》後稱參選人達協議否決、「共謀者原則」適用

法官續指,《國安法》生效後,戴在2020年7月的記者會上提到,「35+計劃」其中一個目標是取得立會過半,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亦提到解散立法會。而在初選後的7月13日記招,戴指參選人將遵守已達成的協議,及承諾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翌日再發帖稱參選人已在協調會議達成否決預算案的協議。法庭認為,「共謀者原則」適用,戴所說的話可用來指證所有被告。

image12 ▲ 2020年7月13日記者招待會(資料圖片)

抗爭派其後於7月15日舉行記者會,岑敖暉表明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在場的何桂藍、鄒家成及余慧明均無表示反對。

官:五大訴求實際上不可能

立法會正式選舉最終因疫情延期,法官指若「35+計劃」得以進行,被告意圖造成的後果,是迫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若不回應就得辭職。法官認為不應忽視的是,口號不只是「五大訴求」,而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即五項訴求必須俱全;而要求特首下台一直都是訴求之一。

法官續指,五大訴求實際上是不可能的追求,正如區諾軒所指,即使最容易達成的訴求,即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亦於2019年被時任特首拒絕;而直至現在,除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外,其他訴求皆不獲回應。

官:戴推想特首下台並非如辯方稱空洞

法官續指,否決預算案一次本身,並不能達到戴耀廷計劃的終極目標,亦難以形容為「大殺傷力武器」;因此當戴提及否決預算案概念時,毫無疑問他指的是《基本法》第50至52條中整體否決權力及其後果,即解散立法會及特首辭職。

法官續指,運用否決權僅為手段,特首因預算案否決兩次後別無他選須辭職,因此戴推想的「攬炒十步」,引申至特首下台的第七步,當中想法「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說般空洞(hollow)」。

官:無差別否決造成憲制危機

法官又指,即使特首選擇不解散立法會,但過半民主派仍會否決任何臨時撥款;而即使《基本法》容許特首在立法會被解散時,按上一財政年度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這亦代表政府執行任何新政策都必遭嚴重阻礙、基本上都要煞停,「政府及特首的權力和權威會被大大破壞」。法庭套用區諾軒的說法,指這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

法庭終指,若各方懷有如控罪所指的意圖來進行涉案謀劃,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或令成功的候選人參與。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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