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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武7人案・審訊第三十日】


#勇武派 #屠龍小隊 #串謀 #反恐

獨媒報導 | 2024.06.07

  • 彭軍壕認想「篤多啲人」但否認目的拉更多人落水換取做「金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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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7日)踏入第30日審訊。為控方證人的認罪被告彭軍壕,接受辯方盤問。彭同意有意做控方證人時,打算「篤多啲人出嚟」,即其他非本案被告的參與者。但他否認對賴振邦的指控全屬虛構,亦否認目的是「拉多啲人落水」,以換取成為「金手指」。另外,彭同意本案被告吳智鴻及許湛榮是中學同學及好友,兩人均為「華仁仔」。辯方指,吳於2013年12月曾「為情企圖自殺」,在海外讀書的許停學回港長期陪伴吳;彭表示不清楚。辯方亦指出,在行山試槍後許向吳表示「我唔會掂呢啲嘢」;彭表示記憶中沒有說,但不知道許是否有說過「唔想參與任何犯法嘅事」。

本案被告、早前已認罪的彭軍壕,為第3名控方證人,他第六日作供。代表賴振邦的大律師是香媛進行盤問。

彭稱掟鏹水彈行動時自己去買食物 辯方質疑虛構以減輕罪責

彭屬於吳智鴻的隊伍,他早前稱吳於2019年10月3日,構思在示威地點高處向警方投擲鏹水彈的計劃,並在 Telegram 群組「台灣按摩旅行團」告知各人。同日晚上約11時,吳相約彭到灣仔光華大廈的「卓軒旅館」,彭得悉吳打算當晚執行投擲鏹水彈計劃,並認為自己有機會要投擲。在辯方盤問下,彭表示沒有問吳是否有其他人參與。彭表示,吳在旅館時將地址傳給其他人,並著他們到場一同參與。

最終賴振邦及許湛榮亦有到場,其後吳拿出4枝鏹水。彭表示,吳、賴及許共3人上天台「睇位」及行動,而彭則下樓買食物。但計劃最終因「錯失時機」沒有實行。辯方質疑:「呢個重要時刻你去買嘢食?」,彭表示:「係」。辯方再問:「點解你去買嘢食?」;彭回答:「肚餓咪買嘢食」。辯方追問:「唔早買、唔遲買,咁啱搵地方掟(鏹水彈)就去買?」;彭表示:「係」。

彭同意下樓前,從窗戶看到軒尼詩道有人群聚集,下樓後看到對面馬路有催淚煙,估計警方已開始行動。辯方質疑:「咁嘅情況你繼續買嘢食?」;彭同意,並指沒有打算折返。辯方最後指出,彭根本沒有去買食物,「你作呢個出嚟,就係要減低罪責?」,彭表示不同意。辯方亦指出,實際上賴振邦當日不在場;彭不同意。

彭承認錄口供時心存僥倖不說真話

彭另指,行動告吹後吳帶走鏹水,其後約彭到香港華仁書院測試鏹水彈。辯方問為何還要測試,彭解釋吳想知道鏹水可以「乸穿乜嘢」,但他沒有表明將來會繼續用鏹水彈。彭同意知道吳建議的行動涉及暴力,當他得知「屠龍」於11月向吳索槍後,曾提出不想太暴力。當時吳沒有甚麼反應,其後繼續吩咐彭做事。

彭早前在庭上供稱,他於11月14日入浸大及城大的實驗室,一同在場的賴振邦負責偷取化學品。辯方引述彭在被捕後的錄影會面稱,自己沒有進入兩間大學,只逗留在學校外圍。彭今在庭上確認說法。辯方問及為何證供有改變,彭回答:「因為落口供嗰陣時,仲有少少僥倖嘅心態」,並解釋當時「講少啲」。在法官張慧玲追問下,彭同意會面紀錄的說法並非真確。法官續問:「僥倖心態即係唔講真話?」;彭同意。

彭早前稱若然自己被捕,會打算認罪並向警方說真話。辯方質疑他在錄影會面提及的上述事情,「顯然唔係真話?」;彭同意。辯方續問,彭是否為了想減低自己罪責,故將罪責轉移至其他人身上;彭不同意。

辯方指出,實際上彭負責入實驗室並偷取化學品;彭同意有入但重申沒有盜竊,因自己不懂得看英文標籤。辯方再指出,賴振邦並沒有出現過;彭不同意。辯方最後指出,彭的說法是為了減低自己罪責;彭不同意。

彭不同意賴振邦沒有參與行山試槍

辯方其後問及11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的試槍行動,彭表示出發前不知道有甚麼參與者。他又指起初大部份人有蒙面,但中途經過營地時,吳為免蒙面顯得突兀,於是叫大家不要蒙面。彭表示行山期間各人沒有聊天,抵達試槍地點後他在5米外把風。彭同意只是聽到槍聲,但不知誰人開槍。辯方指出,賴振邦沒有參與行山試槍,由於各人蒙面且沒有聊天,因此彭誤會;彭不同意。

另外,彭稱於11月26日到賴振邦的辦公室「3C 工作室」,賴及吳在後樓梯試爆炸彈樣本。辯方指出當日賴不在場,完全沒有出現過,實際上試爆由彭進行;彭不同意。彭另指,吳約他在12月3日晚到荃灣酒吧,又指「屠龍」的黃振強會到場。彭表示各人最終沒有討論大行動事宜,因賴擔心閉路電視有收音功能。辯方指出,根本上各人只是「飲酒娛樂」,沒有人說過擔心被收音;彭不同意。

彭的證供提及,他於12月7日與吳到香港華仁書院製作炸彈,其後因材料有問題故著賴將後備裝置送來。辯方指出實際上賴沒有來過;彭不同意。

彭否認「作故仔」減低自己罪責

此外,彭稱得悉吳及黃在12月8日被捕後,深知自己「走唔甩」,若然被捕的話會選擇認罪。辯方問:「你未被捕前,已經諗好同差人講咩?」;彭表示沒有。辯方追問:「你有冇僥倖心理,作定故仔減低自己罪責?」,並問他有否將「故仔」寫在平板電腦;彭表示沒有。

彭同意自己於2020年1月17日被捕時,其父親亦在場。辯方問,父親有否表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以及有否詢問警方或提供建議。彭一律表示沒有,並同意辯方指父親「眼白白」看着警方搜屋及帶走彭。

彭同意被捕當日在錄影會面期間,說話時抱着少許僥倖心態,希望警方不予起訴。辯方質疑,吳在會面提及吳知道其住址,因此不得不繼續參與行動,上述說法是為了減輕罪責而構思的「故仔」;彭不同意。辯方質疑,彭一直拒絕向警方交出電子器材的密碼,是因害怕被發現當中資料與其證供有矛盾;彭否認。辯方亦質疑,彭因兩度申請保釋被拒,因此改為「舉手做『金手指』」;彭否認。

彭同意打算「篤多啲人出嚟」

辯方問,彭有意做控方證人時,是否打算「篤多啲人出嚟」;彭同意,並解釋「由頭到尾唔會只係得原本涉案嘅被告,會有更加多其他人」。辯方質疑:「你為咗想博取成功做『金手指』,除咗篤多啲人,仲加重人哋罪責、減輕自己罪責?」;彭不同意。辯方指出,彭證供中指控賴的事情,全屬虛構,其目的只是「拉多啲人落水」,以換取成為「金手指」;彭不同意。

辯方指吳智鴻於2013年「為情企圖自殺」其同學許湛榮從外地回港陪伴

接着由代表許湛榮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彭早前稱,他及許均屬於2014年社會運動激進組織「鐵馬組」成員。彭同意辯方指兩人當時僅十多歲。辯方指吳智鴻及許湛榮是中學同學,「兩個都係『華仁仔』?」;彭表示知道。辯方指:「佢哋嘅關係,係老朋友、孖公仔、形影不離、最好嘅朋友?」;彭同意。辯方又指,吳於2013年12月曾「為情企圖自殺」並送院,在海外讀書的許即時停學,特意回港長期陪伴吳;彭表示不清楚。彭同意在錄影會面時,提及許於2014年很少參與示威,他亦不知道對方全名。

辯方指吳等人在台灣為許慶生 彭表示印象中沒有

辯方其後問及台灣軍訓內容。彭表示不知道參與者曾到酒吧喝酒,他大部分時間都留在房間。辯方指,許湛榮於軍訓期間的9月18日生日;彭表示不知道。辯方又指參與者在台灣為許舉辦生日會;彭表示印象中沒有。彭不知道吳邀請許去台灣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是因對方生日。另外,彭同意在會面錄影中,沒有提及過軍訓內容包括製作汽油彈及教授搶槍技巧,亦無提及任何人談及迫政府妥協的行為。但他不同意許不牽涉製作或投擲汽油彈。

辯方指試槍後 許向吳表示「唔想參與犯法嘅事」

辯方又指出,關於10月4日的投擲鏹水彈事件,實際上是許當時向其他人表示「唔想咁做」,最後大家才取消行動;彭表示不知道。辯方亦指,於11月16日行山試槍時,許曾向吳表示:「我唔會掂呢啲嘢」;彭表示:「記憶中冇講」,但他同意自己負責把風,因此不能肯定對方有否說。辯方指,下山之後許向吳表示「唔想參與任何犯法嘅事」;彭表示不知道。

彭同意在「無損權益口供」中,沒有提及試槍事件後許對行動的參與,包括12月8日在薔紅餐廳的討論,以及踩線行動。彭最後同意於12月9日凌晨,有人在群組說:「同埋我想問,群組入面有冇邊個唔可以知道最新訊息,榮係其中一個」。

案件下周二(11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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