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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武7人案・審訊第卅三日】


#勇武派 #屠龍小隊 #串謀 #反恐

獨媒報導 | 2024.06.13

  • 女督察承認知道彭軍壕父親為「伙記」 否認因此吩咐同事「輕手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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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13日)踏入第33日審訊。案發時為案件主管的女督察張堃婷接受辯方盤問。辯方問她是否收到消息指,彭軍壕為一名警方同僚的兒子;張同意拘捕前已得知彭父是「伙記」,但不知道對方的職級,亦無聽過對方向他們求情。辯方又問:「你有冇吩咐同事,因為彭軍壕爸爸係自己人嘅關係,放鬆啲手腳、輕手啲,唔需要咁肉緊?」;張表示沒有,並強調:「基本上對每個被捕人士都係照程序做。」

警不知李家田在提堂時投訴遭毆打

第四名控方證人,為拘捕被告李家田的偵緝警員6314楊立隆,他第三日作供。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進行盤問,指李於2020年6月11日被捕,數天後即6月19日被帶往粉嶺法院提堂,期間他曾投訴被捕後遭毆打、恐嚇及要求認罪。楊表示不知道。

辯方完成盤問,並由控方進行覆問。辯方昨指出,警方拍攝現場環境的相片中,一張可見有綠色斜孭袋放在房間的桌上,另一張則沒有。楊未能解釋為何兩者有分別,但強調沒有移動證物。辯方質疑警方故意捏造證供,將袋放在桌上;楊不同意。在控方今天覆問下,楊表示入房時見到桌上有該綠色袋,隨即拾起放進警方證物袋。後來同事提醒需要拍攝,因此他將袋放回原位,由同事拍攝。

搜查隊女總督察:沒有搜獲槍械或彈藥

控方傳召第五名證人、當日為重點搜查隊隊長的女總督察莫藹謙。她於案發時為高級督察,駐守警隊策劃及發展部,其兼任職務是搜查隊。莫表示案發時被指派往上水古洞麒麟村一單位搜查,當日她帶領6名同事前往行動,目標是尋找槍械或彈藥。莫留意到單位不止一層,每層大約1千呎,外圍空地約半個籃球場大,並擺放了汽車。莫決定先進入單位搜查,策略為上而下、內而外。

image02 ▲ 為重點搜查隊隊長的女總督察 莫藹謙

莫表示,當時由刑事調查隊同事帶領前往搜查範圍,此外還有「狗隊」即搜索犬隊伍的同事到場。他們共搜查了3小時,至晚上6時離開,最後沒有搜獲任何槍械或彈藥。

女總督察表示同事告知毋須搜查廁所

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昨指出,李在其房間的廁所內被多名警員毆打。辯方今進行盤問,莫表示獲刑事調查隊同事告知,房間的廁所並非他們的搜查範圍,因此他們沒有入廁所搜查,亦不知裏面發生何事。

拘捕李的警員早前稱,將李帶返上水警署見值日官。當時為值日官的警署警長47674黃志偉(音譯)供稱,當日沒有接獲指示李需要特別監管,即安排單獨囚禁及專人看守;亦無獲指示不能讓他與律師以外的其他人接觸。

案件主管女督察:李牽涉嚴重暴力罪案、需特別監管

控方傳召第六名證人、當時為本案案件主管的女督察張堃婷。張供稱,當日有向其下屬即警員楊立隆指示,李在上水警署需要接受特別監管及不得與外界接觸,原因為他牽涉嚴重暴力罪案,比起一般囚犯需要較高規格的措施,以免出現暴力行為。另外,張亦考慮到案中有在逃人士,而調查尚未完結,因此不想李與其他涉案人士溝通。

image03 ▲ 為案件主管的女督察 張堃婷(網上截圖)

女督察承認安排同事跟蹤吳智鴻及黃振強

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問到,張是否安排警方同事在12月7日至8日跟蹤本案的嫌疑人物,張同意有安排同事跟蹤吳智鴻及黃振強。辯方問,黃振強的一舉一動是否在警方監視下進行;張同意,但負責同事並不會向她直接聯繫。張不記得12月7日及8日,是否收到訊息指黃出現及離開安全屋。但她確認部署12月8日清晨的拘捕行動。

女督察承認得知彭軍壕為同僚兒子 但否認因此「輕手啲」

張確認在12月8日的拘捕行動之後,花了數星期尋找彭軍壕。辯方問她是否收到消息指彭為一名警方同僚的兒子;張同意拘捕前已經得知彭的父親是「伙記」,但不知道對方的職級,亦無聽過對方向他們求情。辯方又問:「你有冇吩咐同事,因為彭軍壕爸爸係自己人嘅關係,放鬆啲手腳、輕手啲,唔需要咁肉緊?」;張表示沒有,並強調:「基本上對每個被捕人士都係照程序做。」

女督察指若李稱父親是「伙記」並要求不起訴 行為屬違法

另外,張表示知道其下屬、即警署警長馮保羅(音譯)及警員5820,於2020年多次與彭在荔枝角收押所會面。首次會面是彭想提供資料,過程長達3小時。張表示事後下屬有口頭匯報,但沒有以書面形式記錄談話內容。辯方問她是否覺得做法不理想;張表示同意下屬沒有作紀錄。

辯方又問,若然彭向警方表示「我阿爸係伙記,畀個面唔告我得唔得?」,警方是否需要記錄;張表示需要記錄,因行為「基本上係違法」,但沒有相關紀錄就代表「可能冇呢啲嘢發生」。張同意其後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當中有提及彭的意向。不久後警方獲律政司通知,可以向彭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因此下屬與彭第二次會面。

辯方再問張,警方與彭第三次會面之目的;張表示要錄取口供。張又指,事後下屬沒有將談話紀錄給她看,她本人亦無要求。至第四次會面,下屬帶備撰好的口供予彭簽署。張表示無印象下屬提及彭要求警方「告少啲」,並強調:「我哋警方冇任何話事權。」但張同意曾預期彭可能會要求減刑。

辯方指彭落口供後律政司改控

其後由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進行盤問。張確認黃振強及吳智鴻於被捕時遭起訴「串謀有意圖而傷人」,但在彭提供「無損權益口供」後,律政司就改控各人現時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等。張表示自己沒有指示下級撤銷彭的控罪,因並非其權限範圍內。

辯方另問到搜屋情況,張確認有向重點搜查隊的女總督察莫藹謙發出指示,但沒有提及不用搜李的房間廁所。她指其他同僚亦沒有發出相關指示。張又指,自己雖然有進入房間,但沒有入過廁所。張表示沒有留意桌上是否有綠色袋。她另指,李被押離住所前遭同僚楊立隆上手銬。

另外,張同意有規定指明被告遭起訴後,警方不能主動向被告錄取任何證供,但被告要求與警方見面的話,警方會前往見面。張又強調,律政司負責決定是否接納彭作為控方證人。

案件明(14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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